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9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扶養費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如附表所示)。
二、陳報兩造即甲○○、乙○○、未成年子女丙○○、丁○○、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簡如附表:
聲請費用 備註 第一項聲明 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用14,623元,丙○○為00年0月0日生,至成年20歲即118年8月9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3,808元(14,623元×12月×8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