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陸許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王元翔代 理 人 李建章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暨生效證明書認證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