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55號原 告 乙○○
甲○○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代理人 莊景智律師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奕雄律師被 告 戊○○
參 加 人 丁○○
丙○○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