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小上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130號上 訴 人 黃銘鏗被上訴人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是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如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又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科分行所設立之2個虛擬帳戶係詐騙集團利用為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未嚴加審核致遭詐騙集團利用產生消費糾紛,未善盡管理人責任;又被上訴人雖辯稱該等虛擬帳戶於與申請者所約定之期間屆滿或一定條件成就後,申請者即可提領,然本案實際上是上訴人在匯款後3至10分鐘內即遭詐騙集團以綁定的實體帳戶提領,請求被上訴人提供本案何時通知申請人可由綁定的帳戶提領款項;再者,有多位民眾亦遭同樣方式被詐騙,被上訴人因設置虛擬帳戶管理不善,有幫助詐欺行為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萬7,000元。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之理由,應是指摘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形,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翁偉玲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