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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06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林哲安律師

陳秋華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宜璇律師被 告 吳昌成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被 告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項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