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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晶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3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萬8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