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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5日第一審所為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5萬2,324元本息之判決(下稱原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