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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83號被 告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新電器有限公司(原名:展旺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萬2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裁判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