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業務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 萬8,7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7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