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43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被 上訴人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8,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