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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43號上 訴 人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被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