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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54號上 訴 人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上 訴 人 廖秀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4號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萬4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