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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送達代收人 蔡孟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巢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等事件,經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3,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