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71號原 告 廖秀如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複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被 告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被 告 羅慧恩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被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被 告 張兆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