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秀如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71號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47萬3438元(計算式:165萬元+813萬8438元+368萬5000元=1347萬3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