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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93號抗 告 人 王先智相 對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票字第82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聲請、抗告意旨略以:伊執有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遠航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張綱維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所共同簽發之未記載付款地、到期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未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審雖以伊未為付款提示,以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然伊先後於110年4月27日、110年5月6日前往遠航公司對相對人提示,詎遠航公司鐵門深鎖,警衛室上鎖且無人管理,復參以交通部早於109年1月31日廢除遠航公司之營運許可相關證照,收回航權之後再重新分配,遠航公司嗣於同年3月5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遣散員工,於同年5月4日生效,張綱維並於109年3月30日經臺灣臺北檢察署聲請羈押禁見,是以遠航公司既已停止營業,張綱維並未實際居住其內,應有逃避之情形,伊已無從對相對人為付款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伊仍得行使追索權,原裁定應予廢棄,裁定准系爭本票強制執行等語。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95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再按本票發票人因其他原因,致無從為付款之提示時,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付款提示時,例外准許執票人於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申言之,本票為提示證券,原則上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須現實出示票據原本,提示請求付款,例外於本票發票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之等情事時,執票人方可毋庸提示逕行使追索權,而所謂逃避或其他原因,應解為如心神喪失、經禁治產宣告、或因犯罪在監押等事由。

經查,抗告人主張其持有相對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雖於110年

4月27日、同年5月6日前往相對人遠航公司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向相對人提示,然因遠航公司已停止營業,張綱維並未實際居住其內,應有逃避之情,致其已無從對相對人提示等情,固提出系爭本票、譯文及現場照片為證(見司票卷第13至22頁),惟抗告人既自陳於110年4月27日、110年5月6日前往遠航公司,因該公司鐵門深鎖,警衛室亦上鎖而無人管理,遠航公司已停止營業致未獲會晤,且遠航公司已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遣散員工,張綱維亦遭本院刑事庭羈押禁見,所有員工均被遣散,足見抗告人提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之意思表示並未到達相對人,顯未完成系爭本票提示之程序。且張綱維固曾因案而羈押於法務部○○○○○○○○,惟已於110年3月17日交保,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遠航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可由法定代理人張綱維為之,尚難認已該當票據法第85條第2項第2款之要件,而可例外於未為付款提示前即逕行使追索權,是抗告人主張遠航公司已停止營業,遣散員工,張綱維亦因犯罪而遭羈押禁見,故其已無從對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即非可取。

綜上,抗告人既然未就系爭本票對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且其

主張得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毋庸對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即可行使追索權,亦屬無據,是抗告人就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即非可取。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

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附表: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000萬元 108年11月15日 無 本票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