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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29號聲 請 人 教育部代 表 人 潘文忠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團法人全民太極拳養生研發基金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二、財團法人全民太極拳養生研發基金會最近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最新一次改選董事之情形及最近一屆董事任期之起迄時間。

三、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應提出書狀敘明財團法人全民太極拳養生研發基金會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董事姓名及其事證(如已死亡,應附除戶戶籍謄本;如不願就任,應提出聲明書;如失聯,應提出郵件退回信封)。

五、願擔任臨時董事之人之推薦名單(如請求選任之人數有數人,應提出同額之推薦名單,並應敘明各別學經歷、住址及願任董事原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