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29號聲 請 人 教育部代 表 人 潘文忠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8、9、13行「財團法人全民太極拳養生研發基金會」之名稱,均更正為「財團法人全民太極養生研發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於聲請時誤載其名稱,而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