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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63號聲 請 人 荊皋即萬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為萬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荊皋(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萬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萬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萬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紀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等件提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同意書及簿冊文件明細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98年度審司字第35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