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謝素燕即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灣總會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灣總會
賴昭慧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灣總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灣總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灣總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於民國59年11月4日以府民一字第4861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9年12月1日(嗣於110年7月12日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4冊、第35頁第400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55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請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表示意見,而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雖於110年9月1日以北市民宗字第1106002976號函覆「查旨揭章程第6條僅敘明解任、任期、權力與義務悉依附件之相關規定,惟本局輔導監督法人係依法人章程規定辦理,爰建議法人將董事任期、選任、解任條件及權利義務等明訂於章程內,以資明確,其餘條文修正部分,本局無意見」等語(卷第77頁),然此項調整是否與法人章程有何實質上影響或有未符合法規之處,並未據主管機關台北市民政局具體陳明,尚無遽以認定有實質上影響或有未符合法規之情,此外,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灣總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