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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54號聲 請 人 郭淑惠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福州同鄉會獎助學金基金

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州同鄉會獎助學金基金會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變更前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法人登記證書。

五、變更章程之條文若經主管機關核備,應一併提出主管機關之函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