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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聲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紀慧娟(原名:李紀慧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代 理 人 張弼惠

陳幸慧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蕭清山

黃怡玲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

陳正欽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林奕恩

劉立崴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賴曉秋

朱逸君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代 理 人 呂立全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代 理 人 洪堉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賴證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紀慧娟(原名:李紀慧娟)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觀諸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又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在案;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再次聲請清算免責,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雖繼續清償債務,惟並未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最低總額,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賴證安、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富資融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豪公司)之受償金額亦尚未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因此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已於110年3月間向債權人聯邦銀行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87元、賴證安清償2萬4,336元、怡富資融公司清償7,277元、中華電信清償321元、億豪公司清償2,236元,共計清償4萬4,357元,清償之金額已達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01年10月30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更生,經新北地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裁定移送本院後,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裁定自102年6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裁定認可,於103年1月22日確定;嗣因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遭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等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薪資,聲請人遂於106年4月13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自106年10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名下有股票、存款及機車,其中股票及機車價值甚微,司法事務官認無分配實益,存款部分經聲請人自行提出等值現金1萬102元到院供作分配,本院並按債權人債權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復經本院於107年11月23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而為不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再於109年12月21日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經本院於110年2月3日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雖繼續清償債務,惟並未達第133條所定之最低總額,債權人聯邦銀行、賴證安、怡富資融公司、中華電信、億豪公司之受償金額亦尚未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要件不符,而不予免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歷次消債案卷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前業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認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則其再依同條例第141條聲請本件免責,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於裁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及各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二)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以書面表示意見,並定於110年4月19日上午11時40分到場陳述意見,而債權人中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中華電信、聯邦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賴證安、怡富資融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其中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表示聲請人受清算不免責確定後,迄今僅清償4,756元,請本院審查聲請人之還款比例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載之情事,並依職權予以裁定;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表示聲請人自107年12月17日不免責確定後迄今僅清償6,806元,未清償全部金額,依法應不予免責;債權人中華電信表示確已收訖聲請人具狀所述之匯款;債權人億豪公司表示確已收受聲請人所寄送之郵政匯票,惟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債權人聯邦銀行表示尚未有聲請人所述1萬187元入帳;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表示聲請人自107年12月17日受不免責裁定確定起迄今,共計清償1萬6,731元,另請本院審酌聲請人是否清償各債權人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所定應償還數額後依法裁定;債權人臺灣銀行表示於109年12月28日收訖聲請人郵政匯票638元乙張,然聲請人於該行之就學貸款保證債務業於107年7月2日全數清償,該行已返還聲請人前開郵政匯票款項,而聲請人是否免責尚請本院依職權調查審酌定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自本院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後,其獲清償金額為1萬2,001元,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惟各普通債權人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仍屬未知,自不應准予聲請人免責之聲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於109年12月24日受償3,084元,惟不同意免責;債權人花旗銀行表示聲請人與其之債務已結清;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表示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清償總額達債權額百分之20以上,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二資管公司)表示自本院裁定不免責迄今共計受償112元,惟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並未主動聯繫清償債務,卻逕於109年12月25日匯款112元,即以已達清償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向本院請求予以免責,顯見聲請人除無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外,並確實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而不為,僅欲藉由消債條例脫免應負之清償責任,故應予不免責裁定;債權人土地銀行表示依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附表所示,其未受清償匯款,且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99年10月30日起至101年10月29日止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33萬584元(計算式:81萬2,360元-48萬1,776元=33萬584元),此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確定裁定認定在案。又本件債權人於上開清算程序中僅獲1萬102元得以分配,業如前述,扣除聲請人應繳納之郵務送達費4,099元後(見司執消債清卷二第72頁),實際受分配金額計6,00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之數額如附表(B)欄所示),另債權人依更生方案已受償之總金額為23萬8,430元(各債權人受償之數額如附表(A)欄所示),而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債務,各債權人分別受償之金額如附表(E)所示等情,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認定在案。聲請人再於本院駁回其前次免責聲請後,繼續清償債務,原先尚未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應受分配金額之債權人聯邦銀行、賴證安、怡富資融公司、中華電信、億豪公司分別受償之金額如附表(F)所示,雖債權人賴證安、怡富資融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債權人聯邦銀行表示尚未有聲請人所述1萬187元入帳等語(見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卷第113頁),然有聲請人提出郵政匯票在卷為證(見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卷第95至97頁),且為債權人中華電信、億豪公司所不爭執(見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卷第107、111頁),堪認聲請人所述屬實。再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清算事件程序製作已確定之債權表(見司執消債清卷二第72至73頁),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觀諸附表「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按債權比例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欄(C)及「各債權人共計已受償金額」欄(G)所示金額,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自屬有據。

(四)至債權人中信銀行表示聲請人未清償全部金額,依法應不予免責;債權人日盛銀行表示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清償總額達債權額百分之20以上,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管公司表示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並未主動聯繫清償債務,卻逕於109年12月25日匯款112元,即以已達清償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向本院請求予以免責,顯見聲請人除無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外,並確實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而不為,僅欲藉由消債條例脫免應負之清償責任,故應予不免責裁定云云。惟按「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據此,本件聲請人前因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人於符合清償債權人金額達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之要件,即得聲請免責。再者,該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鼓勵聲請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縱聲請人清償之金額未合於債權人主觀上之期待,其依法自得聲請免責,且於合於法定要件後,仍應予免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債權人所執前開主張,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新臺幣) 債權比例(四捨五入至百分比之小數點第四位) 依更生方案受償金額(新臺幣)(A) 清算分配受償金額(新臺幣)(B) 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按債權比例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C) 聲請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D)(即C-B-A) 聲請人自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新臺幣)(E) 聲請人自前次駁回免責聲請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新臺幣)(F) 各債權人共計已受償金額(新臺幣)(G)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萬4,079元 2.4457% 7,129元 147元 8,085元 809 2,102元 0元 9,378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萬9,939元 5.5178% 1萬5,829元 331元 1萬8,241元 2,081 4,756元 0元 2萬916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萬4,129元 19.3978% 5萬4,675元 1,164元 6萬4,126元 8,287元 1萬6,731元 0元 7萬2,570元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萬9,811元 2.9529% 6,009元 177元 9,762元 3,576元 2,541元 0元 8,727元 (花旗銀行具狀陳報債務已結清)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萬8,328元 8.0484% 9,001元 484元 2萬6,607元 1萬7,122元 6,935元 1萬187元 2萬6,607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萬6,281元 13.9212% 4萬343元 836元 4萬6,021元 4,842元 1萬2,001元 0元 5萬3,180元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1,618元 3.5798% 1萬1,558元 215元 1萬1,834元 61元 3,084元 0元 1萬4,857元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萬4,642元 8.5671% 2萬851元 514元 2萬8,321元 6,956元 7,383元 0元 2萬8,748元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萬697元 7.8980% 2萬1,731元 474元 2萬6,109元 3,904元 6,806元 0元 2萬9,011元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3萬2,885元 12.4746% 4萬2,885元 749元 4萬1,239元 0元 1萬743元 0元 5萬4,377元 1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萬7,549元 0.7401% 7,956元 44元 2,447元 0元 0元 0元 8,000元 1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元 0%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3 賴證安 51萬7,737元 10.2049% 0元 613元 3萬3,736元 3萬3,123元 8,787元 2萬4,336元 3萬3,736元 14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5萬4,676元 3.0488% 0元 183元 1萬79元 9,896元 2,619元 7,277元 1萬79元 1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6,767元 0.1333% 0元 8元 441元 433元 112元 321元 441元 16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萬7,473元 0.9357% 0元 56元 3,093元 3,037元 801元 2,236元 3,093元 1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794元 0.1339% 463元 8元 443元 0元 112元 0元 583元 總計 507萬3,405元 100% 23萬8,430元 6,003元 33萬584元 9萬4,127元 8萬5,513元 37萬4,303元

裁判日期: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