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康峰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林德昌

李春穆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康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康峰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