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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聲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麗美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代 理 人 郭勁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王秀伶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吳昶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呂亮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吳昶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富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鄭穎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黃蘭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代 表 人 洪廣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代 理 人 陳盈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麗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麗美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第9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0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0年11月3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