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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鍾世璜代 理 人 周紫涵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李宗柱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代 理 人 張淑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代 理 人 陳湘融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冠蓁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鍾世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鍾世璜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7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3月22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