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琮貴代 理 人 彭彥儒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代 理 人 曹𦓻峸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葉子寬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朱逸君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代 理 人 高郡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林琮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琮貴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7月27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