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賴靖雯(原名:賴雯文)代 理 人 王喬立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陳正欽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代 理 人 詹暄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賴靖雯(原名:賴雯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賴靖雯(原名:賴雯文)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3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0年5月18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