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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玉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蕭雅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呂亮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朱逸君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黃玉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玉惠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第59號裁定不免責,但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聲免第1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6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0年10月20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