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1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張采明(原名:張玉欣)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