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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彭文正代 理 人 李震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英文間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六號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第一審訴訟程序之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4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本院110 年度訴更一字第6 號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發回後,現由本院以系爭案件審理在案,然聲請人認該分案於法有違,遂就該次分案向本院民事庭分案審查小組陳請重新檢視及分案。詎系爭案件民國110 年4 月16日庭期時,承審法官就前開聲請欲交付相對人及命其表示意見,聲請人乃當庭表示異議並陳明該聲請函受文者係為本院分案審查小組而非系爭案件之承審法官,惟該次110 年4月16日庭期筆錄並未就聲請人前述異議內容予以詳載外,甚聲請人於該次庭期當庭亦曾表明系爭案件承審法官應自動迴避之理由及依據,惟該次筆錄亦僅簡略記載,故為補充及釐清兩造陳述之原意,以茲補充、更正筆錄及行使合法權利之必要,爰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其於繳納費用後,發給系爭案件110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依法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