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之民國104年5月4日、104年8月6日、104年9月21日及105年1月14日、105年2月22日、105年4月7日、105年5月16日、105年6月23日、105年9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部分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該事件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判決確定,伊擬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且上開筆錄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

四、至於聲請調閱民國104年6月11日、104年11月12日、105年8月8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前經本院前以109年度聲字第99、142號裁定准許在案,茲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該等法庭錄音光碟,核無必要,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