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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5號聲 請 人 黃敏祚

黃哲彥

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 信託 Highberger,

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HOTEL, FRIBINOVA 12,BRATISLAVA, 81109,SLOVAKIA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Huang(未載住居所)聲 請 人 謝諒獲(未載住居所)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未載住居所)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裁判無效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0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上開規定係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增訂。另依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前之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第8條第1項規定:「於法庭錄音之錄音內容,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可知,法庭錄音之聲請交付及保存期間,乃立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權益及裁判之安定性,分別定有6個月及2年之期間(102年10月25日法庭錄音辦法修正前分別為30日、3個月)。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裁判無效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已於97年6月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而訴訟繫屬消滅。依上開規定,其法庭錄音內容因已逾裁判確定後3個月或2年之保存期限而經除去,業據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且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訟繫屬消滅逾6個月或30日後,始為本件聲請,亦逾法定聲請期限。從而,聲請人逾期聲請上開逾保存期限而經除去之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與上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菁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