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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5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藍正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宗詒間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鄒宗詒(下以姓名稱之)之債權人,因鄒宗詒等人被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已由鈞院以109年度北簡字第21286號判決在案,聲請人就前開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瞭解案件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債權憑證,釋明其為鄒宗詒之債權人,惟此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而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亦未釋明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復未提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