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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4號聲 請 人 南品鋒(南宋釧之繼承人)

南品荣(南宋釧之繼承人)

南荣荣(南宋釧之繼承人)

南品仁(南小舜之繼承人)

南品樂(南小舜之繼承人)

南可孟

南聖茵南一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複 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恆晏等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89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八九五號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須藉錄音核對筆錄與當事人開庭陳述是否相符,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895號事件之當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理由,有民事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狀可參,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