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周鳳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偉、陳昊儒、陳芝佑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6541號),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96年度北調字第671號起訴證明書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規定: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核發已起訴之證明,並持向地政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登記在在系爭房地之登記事項欄內。因所起訴之訴訟已經終結,聲請人另與訴訟相對人等達成協議,已有情事變更,系爭房地已無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爰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之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房地核發已起訴證明(本件起訴後先行調解程序,分案本院96年度北調字第671號調解事件,調解未成立另分96年度訴字第6541號訴訟事件),本院核發起訴證明後,經聲請人持向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記,地政機關已依本院96年7月16日北院錦民愛96年北調字第671號函辦理訴訟繫屬註記乙節,有建物謄本及土地謄本影本可參。另本件訴訟已終結,且聲請人已與相對人成立協議等事實,亦經聲請人提出判決確定證明書、協議書等文件加以證明。因此,聲請人主張已無必要維持訴訟繫屬註記,就附表之房地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准許。故裁定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96年度北調字第671號函之起訴證明書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菁菁附表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房屋所有權全部 (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0○0號)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87356分之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