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