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 告 黃靖淑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沈建興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