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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 告 米開蘭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強華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