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 告 王姿予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被 告 黃湘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建物(面積119.06平方公尺,民事起訴狀誤載119.6平方公尺,應予更正)及坐落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建物(面積90.5平方公尺)及坐落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查系爭不動產附近條件相近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3,66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可參,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核定為2,800萬9,999元【計算式:(119.06+90.5)×13萬3,661=2,800萬9,999,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8,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