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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14號原 告 曾卉妍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復權註冊帳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就原告之「ttuc0011」蝦皮購物平台註冊帳號予以復權,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應斟酌原告因提起本訴所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本件訴訟標的無市場客觀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卷內復無資料可供核定價額,堪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