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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 告 陳堂彭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蓉間請求拆除違建物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如拆除所需費用總額,或占用面積及占用土地或建物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裁判日期: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