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56號原 告 鍾雪櫻
林煌基林岳平
林淑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被 告 張木林
陳昱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