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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52號原 告 旋宇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向為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裁判日期: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