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72號原 告 優懋網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全宇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5,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