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79號原 告 申羨華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被 告 徐楊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同有明文。再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附表所示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向監理機關辦理系爭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雖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系爭車輛之市場價格)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5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與系爭車輛相同廠牌(Mercedes-Benz)、出廠年份(103年)及排氣量(1991c.c.)之車輛市場價格,該等車輛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0萬2,333元【計算式:(750,000+750,000+986,000+960,000+929,000+1,039,000)÷6=902,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有HOT大聯盟、8891中古車等二手中古車買賣網站之搜尋結果網頁附卷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萬2,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語姍附表:
車輛種類 車牌號碼 廠牌 型式 出廠年月 汽缸容量 (馬力) 自用小客車 AJU-8278 Mercedes-Benz E200 103年7月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