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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80號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垣、張○○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零捌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