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83號原 告 王冠凱 住○○市○○○路0段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等事件,依其聲明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138,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2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