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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29號原 告 喆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原 告 成果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文通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張筑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整合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