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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7號原 告 許財富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隆機械有限公司間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自設立登記以來至民國110年之成隆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成隆公司)各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財務報表;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自設立登記以來至110年之成隆公司各年度之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核其所為請求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認均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報表等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