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王雯樺被 告 明通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郁嘉(已更名為潘彤彤)被 告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佔有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可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其信託登記在被告明通樂器有限公司名下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塗銷後予以返還,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據。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97.18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30.73+30.73+26.44平方公尺)+陽台面積9.28平方公尺=97.18平方公尺】,此有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鄰近系爭不動產且建物移轉總面積同為97.18平方公尺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月間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70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列印資料附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130元(捌萬柒仟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